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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师范学院心理咨询教师工作制度

编辑日期:2019年10月16日 15:06    编辑:尚金梅  核稿:      来源:   阅读次数:

一、正式咨询时,心理咨询教师应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、咨询目的、咨询技巧、咨询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各种限制条件。

二、心理咨询教师与来访者应对角色的界定、预期的目标、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有所了解,并取得一致。

三、心理咨询教师并非心理医生,一般不对学生做诊断性评价,不能更不能擅自开具来访者有关心理问题的诊断证明;如无法对来访者提供帮助,可建议其咨询更高级的心理研究者或专业心理医师。

四、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,心理咨询教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测验内容和目的,并在测试结束后出慎重的专业解释。

五、心理咨询教师接待每位来访者时间原则上控制在60分钟之内;在咨询活动中,应注意尽量避免来访者过分依赖。

六、心理教师要准时到岗接待咨询,遇有特殊情况(包括心情不佳等)不能准时到岗,必须事先做好换班的衔接工作,并告知学校主管领导。

七、心理咨询教师应尽可能在当日填写咨询个案值班记录。其内容主要包括来访者的基本情况、叙述的主要问题、咨询一般过程、咨询建议、咨询效果及其它事项。

八、心理咨询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或上级组织的教科研交流活动,注意刻苦钻研专业知识,不断提高自身素质。

九、保持心理咨询室室内环境整洁、优美、舒心,爱护中心内各项设备。非咨询人员不能随便带入咨询室。未经允许正在咨询时不能接待其他人员。

十、遇有严重心理问题可能出现事或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反映。

十一、心理咨询老师在遵守值班制度的前提下,有使用心理咨询室各种资源的权利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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