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肥师范学院心理咨询室
工作守则
一、心理咨询师应热爱心理咨询工作,不断致力于专业实务、教学、服务与研究,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,并推动这一事业的发展。
二、心理咨询师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,尊重当事人的意见,并保护其利益,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。
三、遵循保密原则,未经当事人许可,不得泄漏当事人秘密的信息,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,心理咨询师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。
四、在进入咨询关系之前或同时,如有必要,心理咨询师应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,以及咨询目的、技巧、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限制。
五、心理咨询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对问题的界定、预期的目标、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,双方必须了解、并取得一致的协议。
六、心理咨询师只能接受其专业范围内的个案,如果发现无法帮助当事人,应作好适当的转介建议。
七、在团体咨询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,尽量避免团体活动开始后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。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,心理咨询师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。
八、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,心理咨询师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测验的内容和目的,并在测试结束后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,测试结果必须保密。
九、在一切咨询活动中,心理咨询师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当事人心理成长,应尽量避免当事人对咨询师的过分依赖。
十、心理咨询师应定期参加培训、研讨,提高咨询水平。
合肥师范学院心理教育中心 制